信息索引號 | 01404053X/2025-02117 | 生成日期 | 2025-05-27 | 公開日期 | 2025-05-27 |
文件編號 | 公開時限 | 長期公開 | 發布機構 | 江陰市數據局 | |
公開形式 | 網站、文件、政府公報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 |
有效期 | 長期 | 公開程序 | 部門編制,經辦公室審核后公開 | 體裁 | 其他 |
主題(一級) | 綜合政務 | 主題(二級) | 其他 | 關鍵詞 | 法律,機關,政府網站 |
效力狀況 | 有效 | 文件下載 | |||
內容概述 | 江陰市數據局案例及政策法規學習(2025年第五期) |
江陰市數據局案例及政策法規學習
(2025年第五期)
【關鍵詞】
民事 人格權 聲音保護 聲音權益 AI生成聲音 可識別性 【案例簡介】
原告殷某楨系配音演員,2023年5月,殷某楨發現他人利用其配音制作的作品在多個知名APP廣泛流傳。經聲音篩選和溯源,發現上述作品中的聲音來自于被告一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運營平臺中的文本轉語音產品。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殷某楨曾接受被告二某(北京)文化傳媒公司(以下簡稱某文化公司)的委托錄制錄音制品,被告二某文化公司為錄音制品的著作權人。2019年5月10日,被告二某文化公司與被告三某軟件(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軟件公司)簽訂《數據授權使用協議》,約定被告二某文化公司將包括殷某楨案涉錄音制品在內的錄音數據提供給被告三某軟件公司,被告二某文化公司向被告三某軟件公司提供了非由殷某楨本人簽字的《數據授權書》。被告三某軟件公司僅以殷某楨錄制的一部錄音制品作為素材,采用人工智能等技術進行處理,生成了案涉文本轉語音產品,并在被告四上海某網絡科技公司運營的云服務平臺對外出售。被告一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與被告五北京某科技發展公司簽訂在線服務買賣合同,由被告五北京某科技發展公司向被告三某軟件公司下單采購,其中包括了案涉文本轉語音產品。被告一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采取應用程序接口形式,在未經技術處理的情況下,直接調取并生成文本轉語音產品在其平臺中使用。平臺顯示案涉聲音播放量為3256728530次。
殷某楨訴稱,被訴行為已經嚴重侵犯其聲音權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被告三某軟件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賠禮道歉,五被告應當賠償殷某楨經濟損失人民幣500000元(幣種下同)、精神損失100000元。一審審理過程中,被告一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被告三某軟件公司下架了案涉文本轉語音產品。
一審庭審中,經當庭勘驗,現場使用案涉文本轉語音產品進行文本轉語音的操作,獲得的AI聲音與殷某楨的音色、語調、發音風格等具有高度一致性。
【裁判結果】
北京互聯網法院于2024年4月23日作出(2023)京0491民初12142號民事判決:一、被告北京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某軟件(中國)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殷某楨書面賠禮道歉;二、被告某(北京)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被告某軟件(中國)有限公司連帶賠償原告殷某楨經濟損失人民幣250000元;三、駁回原告殷某楨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雙方當事人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爭議焦點主要有三:一是殷某楨聲音權益的保護范圍是否包括經人工智能處理的聲音;二是案涉對殷某楨聲音的使用是否取得合法授權;三是被訴行為是否構成侵權,以及如構成侵權,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其一,殷某楨聲音權益保護范圍涵括由人工智能合成的聲音?!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參照適用肖像權保護的有關規定。”據此,對于聲音權益的保護,參照肖像權保護的有關規定,以具有可識別性作為法律保護的前提條件。自然人聲音的可識別性是指在他人反復多次或長期聆聽的基礎上,通過該聲音特征能識別出特定自然人。而經人工智能技術處理后的聲音是否落入自然人聲音權益的保護范圍,關鍵在于通過該聲音是否仍能識別出該特定自然人。利用人工智能合成的聲音,如果能使一般社會公眾或者相關領域的公眾根據其音色、語調和發音風格,關聯到該自然人,則可以認定為具有可識別性。本案中,因被告三某軟件公司系僅使用殷某楨個人聲音開發案涉文本轉語音產品,而且經當庭勘驗,該AI聲音與殷某楨的音色、語調、發音風格等具有高度一致性,能夠引起一般人產生與殷某楨有關的思想或感情活動,能夠將該聲音聯系到殷某楨本人,進而識別出殷某楨的主體身份。因此,案涉AI聲音屬于殷某楨聲音權益的保護范圍。
其二,案涉對殷某楨聲音的使用是否取得合法授權。被告二某文化公司對錄音制品享有著作權等權利,但不包括授權他人對殷某楨聲音進行AI化使用的權利。根據已查明事實,《數據授權書》并非殷某楨本人簽署,因此,被告二與被告三某軟件公司簽訂協議,在未經殷某楨本人知情同意的情況下,授權被告三某軟件公司AI化使用原告聲音的行為無合法權利來源。因此,被告二、被告三的被訴使用行為未獲得殷某楨的合法授權。
其三,五被告的被訴行為構成對殷某楨聲音權益的侵害,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被告二某文化公司、被告三某軟件公司未經殷某楨許可AI化并使用了案涉聲音,構成對殷某楨聲音權益的侵犯,其侵權行為造成了殷某楨聲音權益受損的后果,依法承擔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被告一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被告四上海某網絡科技公司、被告五北京某科技發展公司主觀上不存在過錯,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對于殷某楨請求被告一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被告三某軟件公司書面賠禮道歉依法予以支持。此外,殷某楨并未舉證證明被訴侵權行為給其精神利益造成嚴重損害,因此,對其精神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
對于人工智能技術處理后的聲音,一般社會公眾或者一定范圍內的公眾根據音色、語調和發音風格,能夠識別出特定自然人的,則該聲音屬于自然人聲音權益的保護范圍。未經自然人許可使用經人工智能技術處理的聲音,構成對自然人聲音權益的侵權。
【政策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條 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一千條 行為人因侵害人格權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應當與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范圍相當。
行為人拒不承擔前款規定的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報刊、網絡等媒體上發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書等方式執行,產生的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第一千零一十九條 合理實施下列行為的,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
?。ㄒ唬閭€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范圍內使用肖像權人已經公開的肖像;
?。ǘ閷嵤┬侣剤蟮?,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ㄈ橐婪男新氊?,國家機關在必要范圍內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ㄋ模檎故咎囟ü箔h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ㄎ澹榫S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行為。
第一千零二十三條 對姓名等的許可使用,參照適用肖像許可使用的有關規定。對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參照適用肖像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案例來源: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