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號 | 01404053X/2025-01794 | 生成日期 | 2025-04-29 | 公開日期 | 2025-04-29 |
文件編號 | 公開時限 | 長期公開 | 發布機構 | 江陰市農業農村局 | |
公開形式 | 網站、文件、政府公報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 |
有效期 | 長期 | 公開程序 | 部門編制,經辦公室審核后公開 | 體裁 | 其他 |
主題(一級) | 農業、林業、水利 | 主題(二級) | 農業、林業、畜牧業、漁業 | 關鍵詞 | 農村,農民,農民負擔,文件 |
效力狀況 | 有效 | 文件下載 | |||
內容概述 | 統計法學習 |
一、概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經1983年12月8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根據1996年5 月1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修訂,根據 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F行法律共7章53條。
最新修改內容
2024年9月13日對統計法的修改堅持問題導向,對統計監督等統計基本職能予以充實,對統計調查、國民經濟核算、統計資料管理和公布等統計基本制度予以補充完善,對統計造假等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予以強化,補齊法律制度短板弱項,新增3條,修改21條。
在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方面,此次修改增加“將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納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職責任范圍”“加強對領導干部統計工作的考核管理”等內容,規定“不得明示、暗示下級單位及其人員或者統計調查對象填報虛假統計數據”“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統計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打擊報復”。
針對有關負責人對統計數據嚴重失實情況失察的行為,此次修改進一步增加法律責任;增加兜底性規定,通過“列舉加兜底”的方式,確保全面追究各類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行為的法律責任。
在強化統計監督方面,此次修改進一步明確了統計監督內涵和職能定位,要求“國家構建系統完整、協同高效、約束有力、權威可靠的統計監督體系”“統計機構根據統計調查制度和經批準的計劃安排,對各地區、各部門貫徹落實國家重大經濟社會政策措施情況、履行統計法定職責情況等進行統計監督”。
此次修法還就提升政府統計生產能力、數據質量和服務水平等作出一些更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規定,包括“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新情況,健全科學合理的統計標準和統計指標體系,將新經濟新領域納入統計調查范圍”“國家實施統一的國民經濟核算制度”“推動現代信息技術與統計工作深度融合”“推動統計臺賬電子化、數字化、標準化”等。
三、法律全文主要內容
第一章是總則,明確了立法目的和適用范圍,規定了統計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要求各級政府部門加強對統計工作的組織領導,為統計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規定統計工作應當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檢舉統計中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不得利用虛假統計資料騙取榮譽稱號、物質利益或者職務職級等晉升。
第二章是統計調查管理,明確統計調查項目的定義、制定流程、內容要求等,規定了制定統計調查項目,應當同時制定該項目的統計調查制度,并報經審批或者備案。規定了國家和部門統計標準的制定和對統計工作的經費保障。
第三章是統計資料的管理和公布,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統計資料的保存、管理制度。規定了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等統計調查對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推動統計臺賬 電子化、數字化、標準化,建立健全統計資料的審核、簽署、報送、歸檔等管理制度。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統計調查取得的統計 資料,由本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布,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應當及時公開,供社會公眾查詢。
第四章是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明確了各級統計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置,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獨立的統計機構,鄉、鎮人民政府設置統計工作崗位,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統計人員。規定了統計人員在進行統計調查時享有的權力和承擔的義務,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統計人員的專業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
第五章是監督檢查,明確國家統計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統計機構的監督管理職能和對違法行為的查處職能。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證明和資料,不得拒絕、阻礙檢查,不得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
第六章是法律責任,對違反本法的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并與民事、刑事責任進行了銜接。
第七章是附則,規定了施行時間、本法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定義,規定由國務院制定民間統計調查活動的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組織、個人在境內進行統計調查活動需要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請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