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號 | 01404053X/2025-00711 | 生成日期 | 2025-02-08 | 公開日期 | 2025-02-08 |
文件編號 | 公開時限 | 長期公開 | 發布機構 | 江陰市數據局 | |
公開形式 | 網站、文件、政府公報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 |
有效期 | 長期 | 公開程序 | 部門編制,經辦公室審核后公開 | 體裁 | 其他 |
主題(一級) | 綜合政務 | 主題(二級) | 其他 | 關鍵詞 | 機關,行政,政府網站 |
效力狀況 | 有效 | 文件下載 | |||
內容概述 | 江陰市數據局案例及政策法規學習(2025年第一期) |
江陰市數據局案例及政策法規學習
(2025年第一期)
【關鍵詞】
數據集 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證 數據財產權益
【案例簡介】
該案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甲公司成立于2010年,經營范圍包括數據處理、人工智能系統服務、互聯網信息服務、技術開發、技術服務等。2021年9月,甲公司網站發布“AI數據開源計劃1505小時中文普通話語音數據”。2023年,甲公司“普通話手機采集語音數據庫”獲頒京知數登字第2023000007《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證》,登記有效期至2026年7月6日。2021年,甲公司于北京互聯網法院(一審法院)對乙公司提起訴訟,認為乙公司非法獲取“aidatatang200zh”數據集(以下稱“涉案200小時數據集”,即涉案1505數據集的子集)并在其官方網站向公眾傳播,并以提供下載服務為方式誘導用戶注冊會員,侵害甲公司的數據財產權、著作權和商業秘密,同時構成2019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因此要求法院判令乙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甲公司合法權益行為,刪除涉案數據集,在國家級報刊及乙公司網站上賠禮道歉,以及賠償甲公司經濟損失722400元、公證費2300元。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乙公司作為一家提供數據存儲、標注、訓練服務的科技公司,直接將涉案1505小時數據集的子集涉案200小時數據集作為其“格物鈦”官網數據產品的服務內容向網絡用戶披露并提供下載鏈接使用,主觀上存在過錯,屬于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以及披露、使用他人商業秘密,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并綜合考慮涉案商業秘密的性質、商業價值等因素酌情確定乙公司賠償甲公司賠償數額10萬元及合理維權支出2300元。二審法院認為,涉案數據集不構成商業秘密,但被訴行為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一審判決雖認定事實和使用法律均有誤,但判決結論正確,在糾正一審判決錯誤的基礎上,對一審判決的結論仍予維持。
【典型意義】
【政策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七條 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二條 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
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第九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四)教唆、引誘、幫助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經營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實施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實施本條第一款所列違法行為,仍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本法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
第十七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經營者惡意實施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經營者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第三十二條 在侵犯商業秘密的民事審判程序中,商業秘密權利人提供初步證據,證明其已經對所主張的商業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業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權人應當證明權利人所主張的商業秘密不屬于本法規定的商業秘密。
商業秘密權利人提供初步證據合理表明商業秘密被侵犯,且提供以下證據之一的,涉嫌侵權人應當證明其不存在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一)有證據表明涉嫌侵權人有渠道或者機會獲取商業秘密,且其使用的信息與該商業秘密實質上相同;(二)有證據表明商業秘密已經被涉嫌侵權人披露、使用或者有被披露、使用的風險;(三)有其他證據表明商業秘密被涉嫌侵權人侵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 權利人請求保護的信息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不為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四款所稱的不為公眾所知悉。
第五條 權利人為防止商業秘密泄露,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以前所采取的合理保密措施,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四款所稱的相應保密措施?! ?/span>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商業秘密及其載體的性質、商業秘密的商業價值、保密措施的可識別程度、保密措施與商業秘密的對應程度以及權利人的保密意愿等因素,認定權利人是否采取了相應保密措施。
第七條 權利人請求保護的信息因不為公眾所知悉而具有現實的或者潛在的商業價值的,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四款所稱的具有商業價值?! ?/span>
生產經營活動中形成的階段性成果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認定該成果具有商業價值。
第二十條 權利人請求參照商業秘密許可使用費確定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許可的性質、內容、實際履行情況以及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后果等因素確定?! ?/span>
人民法院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第四款確定賠償數額的,可以考慮商業秘密的性質、商業價值、研究開發成本、創新程度、能帶來的競爭優勢以及侵權人的主觀過錯、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后果等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三條 商業秘密中的客戶名單,一般是指客戶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以及交易的習慣、意向、內容等構成的區別于相關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戶信息,包括匯集眾多客戶的客戶名冊,以及保持長期穩定交易關系的特定客戶。
客戶基于對職工個人的信賴而與職工所在單位進行市場交易,該職工離職后,能夠證明客戶自愿選擇與自己或者其新單位進行市場交易的,應當認定沒有采用不正當手段,但職工與原單位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