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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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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征求《江陰市食品攤販備案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意見的公告
    發布時間:2023-11-24 11:30

    為了增強規范性文件制定的民主性和科學性,提高文件質量,現將市政府正在審查的《江陰市食品攤販備案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全文予以公布,廣泛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

    如有任何意見和建議,請于2023年125日前將書面意見和建議以寄送、傳真或者電子郵件的方式送交江陰市司法局。

    感謝您的支持!

    通信地址:江陰市司法局政策法規科(江陰市文化中路269號行政事業中心318辦公室)

    聯系電話:86862320     傳真 86862320

    電子信箱:jysfjfgk@163.com

                                                       江陰市司法局

                                                     20231124

     

     

     

     

     

     

     

    江陰市食品攤販備案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攤販備案管理,加強食品攤販監督,保障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江蘇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范圍內食品攤販備案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食品攤販,是指不在固定店鋪從事食品銷售或者現場制售的食品經營者。

    第三條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做好本轄區內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實際需要,按照方便群眾、合理布局的原則,在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后,劃定食品攤販經營區域、確定經營時段,并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 食品攤販實行備案管理。食品攤販從事經營活動,應當向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機關)備案,具體負責備案工作的部門由各鎮(街道)視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備案機關應當及時將食品攤販備案信息通報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

    第六條 備案機關應當根據備案信息制作并發放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日常管理中,發現食品攤販未辦理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的,應當告知其及時辦理。

    第七條 食品攤販應當在劃定區域和確定時段內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并在其攤位明顯位置張掛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和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第八條 信息公示卡實行一位一卡原則。即食品攤販在一個攤位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取得一個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

    第九條 食品攤販不得經營生食水產品等生食類食品、裱花蛋糕和用勾兌工藝生產的酒類;不得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其他食品。

    第十條 食品攤販申請備案應當提供食品攤販備案信息登記表。食品攤販備案信息登記表應包含經營者的身份證、住址、聯系方式和經營品種信息。

    第十一條 申請人應當對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

    申請人委托他人提出備案申請的,委托代理人還應當提交委托書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第十二條 備案機關根據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情況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備案機關職權或管轄范圍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向有關備案機關申請,并將申請資料退回申請人;

    (二)申請資料中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注明更正日期;

    (三)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將申請資料退回申請人;

    (四)申請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發給備案申請人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

    第十三條 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應載明食品攤販的姓名、經營品種、經營區域、經營時段等信息,并加蓋“××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公章”。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的發證日期為作出備案決定的日期,有效期為1年。

    第十四條 核發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五條 備案事項發生改變的,應當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向有管轄權的備案機關重新申請備案,并向原備案機關交回公示卡。

    第十六條 公示卡不得偽造、變造、冒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

    第十七條 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屆滿前30日內向原備案部門繳回原信息公示卡,申領新信息公示卡。新信息公示卡發卡日期為實際換發日期,有效期自換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八條 公示卡遺失或者損壞的,應當向原備案機關申請補辦。補發的公示卡編號及有效期不變,發證日期為實際補發日期。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江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X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自2023XX日至2028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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