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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信息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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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索引號 01404053X/2023-01622 生成日期 2023-06-20 公開日期 2023-07-12
    文件編號 澄政發〔2023〕43號 公開時限 長期公開 發布機構 江陰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公開形式 網站、文件、政府公報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公開范圍 面向社會
    有效期 長期 公開程序 部門編制,經辦公室審核后公開 體裁 通知
    主題(一級) 財政、金融、審計 主題(二級) 財政 關鍵詞 投資,項目,通知
    效力狀況 有效 文件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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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概述 關于印發《江陰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于印發《江陰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高新區管委會,臨港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加強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將《江陰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監督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 陰 市 人 民 政 府

    2023年6月20日

    (此件公開發布)

     

    江陰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嚴格基本建設程序,促進建設項目管理科學、規范、有序,提高政府投資項目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政府投資項目是指由市財政預算安排資金采取直接投資方式、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的項目,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等。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全過程監督管理,包括項目審批管理、項目建設管理、項目資金管理、項目資產管理等。

    第四條  本辦法所涉及的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以及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供應等相關單位,均應按照本辦法接受監督管理。

    市發改、財政、資規、建設、生態環境、審計、監察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符合集中建設要求的,由市建管中心組織實施;其他項目由相關單位組織實施。

    第二章  項目審批管理

    第六條  建立項目儲備庫制度。凡由政府投資的擬建項目,全部納入項目儲備庫。項目主管部門(單位)應按規定,報市發改部門納入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管理。

    第七條  實行項目三年計劃管理制度。擬納入政府投資項目三年計劃的項目原則上從儲備庫中選取,項目單位開展項目必要性研究,報經發改部門論證審核后列入三年計劃。三年計劃報市政府批準后印發執行。

    第八條  規范項目可行性研究。列入三年計劃的項目,項目責任部門應委托具有相應資信等級的工程咨詢機構,按相關規定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包括概述、項目建設背景和必要性、項目需求分析與產出方案、項目選址與要素保障、項目建設方案、項目運營方案、項目投融資與財務方案、項目影響效果分析、項目風險管控方案、研究結論與建議、附表、附圖和附件等。

    第九條  實行項目評審制度。列入政府投資計劃的1000萬元以上政府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5000萬元及以上政府投資項目初步設計編制完成后,須報市發改部門組織評審。市發改部門會同財政、資規、審批等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關領域專項規劃、產業政策、經濟運行情況、國家標準及技術規范等要求,結合項目實際情況,召集專家對項目的技術經濟可行性、社會效益、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建設標準等進行論證,并出具專家評審意見。專家評審意見作為發改部門出具審核意見的重要依據。市審批部門依據審核意見出具批復文件。

    第十條  實行項目年度計劃管理制度。列入年度投資計劃的項目原則上從三年計劃中選取,經市發改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論證審核后,納入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年度計劃報市政府批準后印發執行。年度投資計劃是政府投資項目當年開工建設的主要依據。未列入年度投資計劃的項目不安排財政資金,不得擅自開工建設。凡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的公益類社會事業性項目和總投資在1億元以上的其他項目列入人大資金監管范圍。

    第十一條  嚴格項目前期手續。列入年度投資計劃的項目,必須嚴格按基本建設程序,由項目責任部門辦理各項建設審批手續后方可開工。項目具備實施條件擬啟動建設前,必須進行資金平衡方案審批。

    第十二條  實行項目概算審批制度。列入年度投資計劃的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均應報批概算。建設單位應根據相關規定,在初步設計階段按要求向市發改部門報送項目概算。概算未經批準的政府投資項目,不得開工建設,財政部門一律不得撥付建設資金。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應急救災等特殊項目,另行規定。項目概算應當包括項目從籌建起到竣工結束為止所需的全部建設費用。項目概算應實事求是,不得故意漏項、有意壓低或抬高概算、擅自變更建設內容及突破批準的建設規模和投資。報送項目概算時須提供項目概算申請報告、可研批復、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書等材料。市發改部門委托市政府投資評審中心或有相應資格的第三方服務機構(以下簡稱評審機構)進行審核。評審機構審核后出具概算審核報告,市發改部門會同財政部門依據概算審核報告進行復核,出具論證審核意見后,由市審批部門批復。建設單位是項目概算執行的責任單位,項目概算一經批準,未經原項目審批部門批準不得隨意調整和突破,實施過程中確需調整的,按規定程序進行報批。

    第三章  項目建設管理

    第十三條  實行限額設計及設計審查制度。項目設計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工程項目應進行限額設計,堅持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決算的原則。方案或初步設計以市審批部門批復的總投資作為限額設計的依據,施工圖設計以市審批部門批復的概算作為限額設計的依據;

    (二)建設單位應對投資項目設計進行多方案比選,其中對重大項目必須經多方案競標優選,并經市規劃主管部門審定;

    (三)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嚴格按照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項目初步設計文本,并報相關部門組織初步設計審查或審批,對建筑節能設計應進行專項評審;

    (四)納入施工圖審查范圍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施工圖審查機構批準不得使用,相關部門不得辦理有關手續。建設單位及設計單位對報審的施工圖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四條  實行政府采購和招投標制度。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有關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必須嚴格按照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等法律法規以及相關行業規定實行招標采購。政府采購部門、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和監察機關等各司其職,做好政府采購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項目招標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國家規定的必須招標項目應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組織招采;單項合同估算價在30萬元以上限額以下的招標項目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招采;單項合同估算價在30萬元以下的政府投資項目和使用財政性資金項目的涉審中介服務,除須采用法定方式確定中介服務機構的外,原則上都要在江陰市政務服務網上中介超市公開選取中介服務機構;單項合同估算價在30萬元以下不需要選取中介機構的招標項目按招標單位內控制度組織招采;

    (二)建設單位應在招標前編制工程量清單和招標控制價,國家規定必須招標項目的控制價需經市政府投資評審中心審核確定;

    (三)編制工程量清單和招標控制價要做到準確合理,嚴格依據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現場條件,結合合理的施工方案和有關規范、標準、定額、市場信息編制工程量清單和招標控制價;

    (四)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鼓勵實行工程總承包招標;采用平行發包方式的,鼓勵采用設計總承包、施工總承包。根據工程特點及建設需要,建設單位可對裝飾裝修、機電等實施專業施工發包。施工招標應設定控制價,并宜采用固定單價結算方式;對總造價在500萬元以下、工期在一年內且設計深度到位的項目可采用固定總價結算方式。建設單位應加強施工總承包管理,總包單位在按有關規定進行工程分包時應得到建設單位的認可;

    (五)項目實施過程中,對需要進行二次設計的裝修裝飾、機電等專業工程在項目招標之前未進行深化設計的,原則上不列入施工總承包招標范圍,在進行二次設計后由建設單位重新招標確定施工單位,并在招標時明確與施工總承包單位配合協調等費用的承擔問題;

    (六)項目實施過程中,工程所需的主要材料、設備在招標文件編制時,建設單位應及時確定檔次要求,原則上不設材料暫估價,列入招標范圍競爭。對確實無法明確檔次要求的部分材料、設備,以材料(設備)暫估價的形式進入施工總承包招標,在進行二次設計明確后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和建設單位共同招標采購確定供應商。施工總承包服務費及配套費進入施工總承包招標,競爭確定。

    第十五條  實行項目合同管理制度。建設單位應按階段分別與負責建設的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材料設備供應等單位依據招投標文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及其履約保證等事項。合同當事人約定公證的,應當辦理合同公證手續。

    第十六條  實行項目監理和現場管理制度。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通過招標選擇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工程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建設單位應當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嚴格執行在建工程消防管理、文明施工等規定,確保質量、安全和進度。

    第十七條  實行項目變更審核制度。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經審批同意的設計施工圖組織實施。確因特殊原因必須改變原設計的,按照下列程序進行審批:

    (一)因工程變更需要增加工程量或材料、設備更換的,單項變更造價在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的,由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有關方面充分論證后實施;單項變更造價在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含500萬元)的,由建設單位牽頭召集市發改、財政等相關部門充分論證,報市政府經分管領導批準后實施;單項變更造價在500萬元以上的,由市政府分管領導牽頭召集市發改、財政等相關部門充分論證,報市政府經市長審批或政府常務會議通過后實施。

    累計變更造價超過500萬元的,報市政府備案。

    (二)涉及整體風格、建筑設計等重大變更的,建設單位必須先征得市規劃部門的同意,再按規定程序審批。

    第十八條  實行竣工驗收備案制度。項目施工完成后,建設單位應根據批準的設計文件和其它有關規定,先行組織工程預驗收,預驗收通過后由建設單位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其它相關部門按規定進行竣工驗收。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按規定及時將工程建設檔案移交檔案部門存檔。

    第十九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經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按相關規定,將必要的工程資料及工程實物正式移交給使用(管理)單位,同時將工程保修合同關系轉移至使用(管理)單位。

    第二十條  建立項目后評價制度。為進一步優化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決策和管理,不斷提高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由市發改部門牽頭組織選取若干個已建成的具有代表性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進行后評價。對整個項目的實施決策過程、建設過程和運行情況進行客觀公正的分析評價,并做好評估結果的應用,為今后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決策和管理提出建議。

    第四章  項目資金管理

    第二十一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應嚴格建設資金財務管理,規范資金使用。

    第二十二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在完成項目立項、工程采購、招投標等相關程序后,建設單位按照項目概算,依據有關合同、協議、年度財政資金安排計劃以及有關規定,按工程進度向市財政部門提出各類建設資金支付申請,并附相關基礎資料報市財政部門。市財政部門依照“按年度項目投資計劃、按建設資金預算、按合同、按工程進度”原則、根據建設單位提供的工程進度、合同、跟蹤審核、監理等相關資料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并報分管城建市領導,建設單位按照審核意見支付各類建設資金。

    工程建設前期資金按實撥付;甲供材料、設備按政府采購合同付款;工程建設資金(含設計、勘察、監理等相關工程服務費用)應嚴格按合同約定的比例撥付。建設單位在工程價款結算時一般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簽訂工程合同、具備施工條件的工程按合同約定撥付預付款,原則上預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額的10%,不高于合同金額的30%;

    (二)工程結算審核結束且項目缺陷責任期滿,累計付款比例不高于工程結算審定價款的97%;

    (三)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審計結束,支付剩余工程價款。

    建設單位應按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數額或者比例等,按實將人工費用撥付到總包單位專用賬戶。

    第二十三條  項目建設單位要做好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按照規定設置獨立的財務管理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基本建設財務工作;嚴格按照批準的概預算建設內容,做好賬務設置和賬務管理,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對基本建設活動中的材料、設備采購、存貨、各項財產物資及時做好原始記錄;及時掌握工程進度,定期進行財產物資清查;按規定向市財政部門報送基建財務報表。市財政部門依法對項目財務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實行工程結算審核制度??⒐そY算資料主要包括:工程竣工圖、結算書、工程建設有關合同、招投標文件、開工報告、工程監理報告、設計變更情況報告及其批準文件、竣工驗收證明、建設單位現場簽證、工程檔案接收證明等。建設單位應及時對施工單位提交的工程竣工結算資料進行初步審查,做到竣工結算資料完整、齊全、真實、有效、手續完備,審查并簽章后將完整齊全的竣工結算資料報送市政府投資評審中心等部門按規定進行評審。工程竣工結算以市政府投資評審中心等部門的審核結果為結算依據。

    實施過程結算的工程,應當在施工合同中約定支付節點,對施工過程中分階段驗收合格的工程進行計量、確認,由建設單位初步審查結算資料并報送市政府投資評審中心等部門,按相關規定進行評審或審核。工程過程結算以市政府投資評審中心等部門的審核結果為結算依據,并作為竣工結算文件的組成部分,竣工結算時不再重新計量計價。

    第二十五條  實行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核制度。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結算經審定后,建設單位應根據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81號)、《財政部關于印發〈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16〕503號)、《財政部關于印發〈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成本管理規定〉的通知》(財建〔2016〕504號)、《江蘇省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辦法》(蘇財規〔2017〕40號)的規定,及時編制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并報市財政部門審批,經市財政部門批準的竣工財務決算作為固定資產移交的依據。

    第五章  項目資產管理

    第二十六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在市財政部門竣工財務決算批復后及時辦理資產登記。

    第二十七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建設單位與資產使用單位不一致的,應在項目竣工驗收后及時辦理資產移交,資產登記由資產使用單位負責。

    第二十八條  項目資產使用單位必須嚴格執行資產管理相關規定,管好用好項目資產。

    第二十九條  項目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的須報市財政(國資)部門審批。資產的出讓、出租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由市財政(國資)部門根據資產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底價和租賃期限后統一委托有資質的機構實行公開處置。

    第六章  項目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的監督管理:

    (一)市發改部門負責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監督檢查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計劃的執行情況,并定期向市政府報告;

    (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實施中各參建單位的建設行為進行管理和監督;

    (三)市財政部門負責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建設資金活動實施財政財務管理和監督;

    (四)市審計部門對政府投資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五)市監察部門負責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的事前、事中、事后等環節以及各有關單位履行職責情況實施監察。

    第三十一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建設、監管過程中,有違反本辦法規定或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各開發區、各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原有相關文件中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市政府2010年12月15日發布的《江陰市政府性投資建設項目監督管理辦法》(澄政發〔2010〕164號)同時廢止。

     

     

    政策關聯解讀:  一圖讀懂《江陰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監督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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