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號 | 01404053X/2021-02080 | 生成日期 | 2021-03-11 | 公開日期 | 2021-04-01 |
文件編號 | 澄政辦發〔2021〕18號 | 公開時限 | 長期公開 | 發布機構 | 江陰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公開形式 | 網站、文件、政府公報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 |
有效期 | 長期 | 公開程序 | 部門編制,經辦公室審核后公開 | 體裁 | 通知 |
主題(一級) | 財政、金融、審計 | 主題(二級) | 財政 | 關鍵詞 | 投資,基金,通知 |
效力狀況 | 有效 | 文件下載 | |||
內容概述 | 關于印發江陰市政府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各開發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現將《江陰市政府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陰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3月11日
(此件公開發布)
江陰市政府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創新財政支持經濟發展方式,發揮財政資金引導作用,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通過財政單獨出資或與社會資本共同出資設立政府投資基金,采用股權投資等方式,引導各類社會資本投資經濟社會發展的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政府投資基金的運作與管理,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引導效應,根據《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財預〔2015〕210號)、《關于印發〈江蘇省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蘇財基金〔2019〕4號)、《轉發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投資基金管理提高財政出資效益的通知》(蘇財基金〔2020〕2號)及無錫市《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無錫市政府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錫政辦發〔2020〕76號)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基金,是指經市政府批準,由財政出資為主設立的市級綜合性政府投資基金母基金(以下簡稱“基金”)。財政對各類股權投資基金的出資,通過基金統一實施。子基金的投資方式以股權投資為主,在保證投資活動依法合規的前提下,可以適當兼顧債權投資。
財政出資是指市、鎮(街道、園區)財政通過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等安排的資金,主要來源包括財政新增預算安排和專項資金“撥改投”改革資金、市鎮(街道、園區)聯動資金、收回再安排資金等。
市財政局根據市政府授權行使政府出資人職責,統一扎口管理基金。
第三條 基金運作管理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規范管理、滾動發展的基本原則。
第四條 基金投資運作應當以政策效果為首要目標,堅持落實國家、省、市重大決策部署,避免片面追求投資收益或對社會投資產生擠出效應,實行科學的運營管理、收益分配、利益讓渡等機制。
第二章 管理架構及法律形式
第五條 為保證基金設立的政策導向、提高投資決策的科學性,設立市政府投資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管委會”),下設基金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基金辦公室”)。
第六條 基金管委會主任由市政府分管領導(常務副市長)擔任,成員包括市委組織部(人才辦)、宣傳部、市發展改革委、科技局、工業和信息化局(地方金融監管局)、財政局(國資辦)、農業農村局、商務局、文體廣電和旅游局、行政審批局、市場監管局、審計局等部門的相關負責人。
基金管委會的職責包括:
(一)審議修訂基金重要管理制度;
(二)審定基金資金籌集、收益處置、續期、清算等重大事項,審議基金的設立、調整、退出等事宜;
(三)審議專項子基金設立建議和市場化子基金年度設立計劃,按照“一事一議”原則對特定投資項目進行投資決策;
(四)審議基金年度投資計劃和工作總結;
(五)對基金績效評價工作進行監督;
(六)其他應當由基金管委會決策的重大事項。
第七條 基金辦公室設在市財政局,主任由市財政局主要負責人兼任。
基金辦公室負責基金的統籌規劃和運營監督,主要職責包括:
(一)貫徹落實基金管委會的決定;
(二)牽頭研究提出基金發展規劃建議;
(三)協調做好基金資金籌措工作;
(四)審核批準基金合伙協議;
(五)指導和監督基金管理人科學決策、規范管理;
(六)督促和匯總基金管理人提出的基金投資計劃、總結等;
(七)制定基金監督檢查、績效評價等制度并組織實施。
第八條 基金管委會成員單位及其他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結合部門職能,加強基金對接服務和政策聯動。
市財政局(市國資辦)負責籌措和撥付財政出資資金,牽頭擬定基金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做好政策指導和統籌協調等工作,指導和推動國有企業參與基金,推動國有投資機構協同投資等相關工作。
市委組織部(人才辦)、宣傳部、市發展改革委及科技局、工業和信息化局(地方金融監管局)、農業農村局、商務局、文體廣電和旅游局、市場監管局等行業主管部門,圍繞我市經濟發展戰略和產業政策導向,根據行業特點和需要,研究提出子基金設立建議,定期征集企業、項目投資需求,加強基金和項目對接服務,加強支持政策聯動。
市行政審批局、市場監管局負責建立基金登記注冊“綠色通道”,依法為基金及其投資的子基金注冊落戶提供便捷服務。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協調金融機構,通過“投貸保聯動”等形式促進基金投資效果放大;負責協調做好基金登記備案等工作。
市審計局負責對基金進行審計、監督。
第九條 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制組織形式,執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行業管理要求和相關政策法規,實行市場化運作、專業化管理。
第十條 市財政局為基金的有限合伙人,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依法不參與基金的經營管理業務。
第十一條 堅持程序簡潔、規范高效原則,通過公開征集、重點談判、單一磋商等方式征集,綜合考慮募資能力、團隊業績、專業特長、出資實力等因素,由基金辦公室擇優選擇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確定子基金的管理人。
申請基金合作的專業投資機構原則上應當具備如下基本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認繳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具有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相關登記備案資質;
(二)具有健全的投資管理、風險控制、財務管理、項目遴選和投資決策機制,原則上基金管理人在擬設基金中的認繳出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認繳規模的1%;
(三)團隊成員包括產業、金融、財務、法律等復合型人才,至少有3名具備3年以上股權投資或股權基金管理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且至少有3個投資成功案例;
(四)有相應的資金募集能力和投資對象管理咨詢(創業輔導)等增值服務能力;
(五)基金核心團隊成員具有良好的職業信譽和專業能力,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六)已募集或取得認繳出資意向規模達到擬設基金總規模30%的予以優先準入;
(七)自覺執行本辦法相關規定,嚴格履行基金協議約定條款,及時報告投資運作情況。
第十二條 基金管理人執行投資管理業務,應當服務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大局,貫徹市委、市政府的決策部署,接受基金管委會、基金辦公室的指導和監督,主要職責包括:
(一)負責對外投資、投后管理、退出、清算等日常經營管理工作,按照基金協議的約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二)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市基金管理制度,圍繞目標定位和政策功能,落實政策目標,有效發揮引導放大、資源集聚和資本供給等作用,支持創新創業、產業升級和重點領域發展;
(三)對于需要“一事一議”的特定投資項目,由基金管理人負責項目盡職調查,提出投資方案,報基金管委會決策,并落實基金管委會相關決議;
(四)建立規范高效的投資決策機制、風險控制機制和基金治理體系,促進基金高效運作和規范管理;
(五)加強對子基金的投后管理,實行統一的信息管理和績效考核等制度,監督子基金建立完善投資管理制度和風險管理體系,規范內部控制和工作流程,督促所投子基金和項目達成預期目標,提高基金運作整體成效;
(六)定期報告投資情況、基金運營、投資損益和整體績效等情況;
(七)基金管委會及基金辦公室明確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基金業績獎勵比例和管理費率等根據基金功能定位、運作目標和市場化程度,參照市場通行慣例確定,并與基金運作績效掛鉤。
第十四條 基金管理人應確保在基金協議中明確體現本辦法要求,對違反相關協議約定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扣減收益分成、提請清算并依法追究責任等約束機制。
第十五條 基金應選擇一家符合條件的江陰市域范圍內的商業銀行進行托管。托管銀行按照有關規定及托管協議開展業務,負責賬戶管理、資金結算、資產保管等事務,對投資活動實施動態監管。托管銀行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后10日內向基金辦公室、基金管理人報送季度資金托管報告,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1個月內報送上一年度的資金托管報告。發現資金出現異常流動應隨時報告。
第三章 投資范圍與運作方式
第十六條 基金應當體現國家、省、市宏觀政策、產業政策和重點發展戰略,圍繞我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主要投向支持信息化和工業化“兩化融合”、先進制造業和現代服務業“兩業融合”以及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加快高端紡織服裝、石化新材料、金屬新材料等3個千億級支柱產業鏈智能化改造、數字化升級,大力發展新能源、集成電路、高端裝備、生物醫藥等4個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聚焦5G通信、智能制造、節能環保、現代物流、健康文旅等5個未來產業。
基金不得投向高污染、高耗能、落后產能等國家、省、市限制行業。
第十七條 基金主要采取“母子基金”的方式運作,通過設立專項子基金和市場化子基金開展投資業務。子基金存續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0年,其中投資期原則上不超過5年,經基金辦公室批準的除外。
基金對專項子基金的投資金額,原則上不低于基金當年計劃投資總額的70%,對市場化子基金的投資金額,原則上不高于當年計劃投資總額的30%。
第十八條 基金對子基金出資一般不超過子基金募集規模的30%,子基金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對社會效益好、募資難度大、投資風險高的專項子基金,經基金辦公室批準,基金出資比例可適當放寬,但最大不超過50%。
市場化子基金中各級財政出資的合計比例應當低于基金認繳額的50%。
子基金各出資方應當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明確約定收益處理和虧損負擔方式。子基金的虧損應由出資方共同承擔,基金出資參與子基金,只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諾回購基金份額、承諾本金不受損失、承諾最低收益或者額外附加條款變相舉債。
第十九條 按照子基金風險、收益偏好和行業支持需求的不同,基金在符合規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對子基金中的其他參與主體適當讓利。
第二十條 子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約制等組織形式。
第二十一條 子基金應當在江陰市域范圍內注冊(契約制基金除外),并通過公司章程、合伙協議或合同(統稱“基金協議”)約定主投領域和地域范圍。其中,投資于主投領域的比例不得低于子基金募集規模的60%,投資江陰市域范圍內企業的資金原則上專項子基金不低于市政府投資基金實繳出資的2倍、市場化子基金不低于1.5倍。
本條所稱江陰市域范圍內企業、項目,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被投資企業的總部、注冊地、重要生產經營地或者主要產品研發地位于江陰市域范圍內;
(二)與被投資企業生產經營關系緊密的核心子公司、分公司位于江陰市域范圍內;
(三)被投資企業獲得投資后,在基金存續期限內將注冊地、重要生產經營地、主要產品研發地或者與生產經營關系緊密的子公司與分公司等設立或遷入江陰市域范圍內(子公司與分公司資產不低于基金對該企業的投資金額);
(四)在基金存續期限內,被投資企業被江陰市域范圍內注冊的企業收購;或者被投資企業實現的銷售或者利潤,約定通過江陰市域范圍內企業統一結算的。
第二十二條 子基金對單一項目的累計投資金額不得高于子基金認繳出資總額的30%。
在單一項目的累計出資比例不超過該被投項目總股權的30%,且一般不作為最大出資人,基于收購、并購目的的投資或項目運營需要控制型投資,并經子基金出資人會議(含股東會或合伙人會議等)審議通過的除外。
特殊目的子基金不屬于前款規定的被投項目范圍,但通過特殊目的子基金投資項目不得實質性突破前款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子基金應當根據不同組織形式,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基金協議,明確子基金設立的政策目標、投資范圍、基金規模、出資安排、存續期限、決策機制、基金管理機構、風險防范、績效評價、投資退出、管理費用和收益分配等主要內容。
第二十四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加強對子基金的投后管理,落實投資項目的政策合規性要求,督促子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協議、科學規范管理。
基金管理人發現子基金運營中出現重大問題或風險,應及時采取應對措施并向基金管理辦公室報告。
第二十五條 基金及其出資參與的子基金在運作過程中,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一)從事融資擔保以外的擔保、抵押、委托貸款等業務;
(二)投資二級市場股票(以并購重組為目的的除外)、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評級AAA以下的企業債、信托產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經批準的公益性捐贈除外);
(四)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
(五)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六)發行信托或集合理財產品募集資金;
(七)名股實債等變相增加政府債務的業務;
(八)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
第二十六條 專項子基金主要針對下列未來預期投資收益較為確定的重要產業、領域或者重大項目設立:
(一)落實國家和省、市重大發展戰略及規劃;
(二)市委、市政府確定的重大項目;
(三)配合、參與重要的國家、省級投資基金;
(四)其他關乎全市高質量發展的關鍵節點或重點領域。
第二十七條 專項子基金按照部門提議、科學論證、財政歸口、政府決策的程序設立。
第二十八條 市級相關部門根據市委、市政府的決策部署,提出設立專項子基金的建議,組織開展可行性調研并提交報告。
可行性調研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設立專項子基金的依據和目標;
(二)設立專項子基金的必要性、可行性;
(三)專項子基金擬投領域或項目的行業現狀、發展前景及重點項目儲備;
(四)相關領域財政資金的投入、改革情況及效果分析,專項子基金的財政出資來源建議;
(五)專項子基金的規模、期限、投資領域、財政出資比例和讓利政策等;
(六)專項子基金的行業支持措施;
(七)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二十九條 基金辦公室組織基金管理人,對專項子基金的設立建議開展專業性論證,并結合財政預算安排等情況提出初步意見,提交基金管委會審議。
第三十條 基金管委會審議通過設立建議后,由市財政局會同市級相關部門,擬訂專項子基金設立方案,提交市長辦公會審議批準。
第三十一條 基金管理人根據批準的子基金設立方案,具體做好專項子基金的設立工作。
第三十二條 專項子基金的設立一般列入市政府投資基金年度投資計劃,按年度集中提交基金管委會、市長辦公會審議。情況特殊、確需臨時安排審議的,應當經基金管委會同意。
第三十三條 市場化子基金主要針對全市具有引領轉型升級、創新驅動發展作用的產業,以及具備一定前瞻性、回報期長、外部效應明顯、風險較高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和先進制造業領域設立。
為保持適度競爭、分散投資風險,更好地支持細分產業發展,根據相關行業或領域發展需要,可以設立適當數量的市場化子基金。
第三十四條 市場化子基金的設立,應當符合國家和全市產業發展方向,充分尊重市場規律、遵守市場規則,注重發揮基金在貫徹產業政策、引導和擴大社會投資、穩定經濟增長等方面的政策帶動作用。
基金可以通過針對性讓利、提高出資比例等方式,鼓勵市場化子基金投資處于種子期、初創期的項目,積極開展對科技創新企業的風險投資。
第三十五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制定市場化子基金的年度設立計劃,經基金管委會審議通過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市場通行規則實施。
第三十六條 市場化子基金應當廣泛募集社會資本,積極爭取中央、省、無錫市級資金開展聯動投資,充分發揮政府出資的引導作用,共同撬動社會資本,擴大財政資金投資效用。
市場化子基金管理人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
第四章 基金終止和基金退出
第三十七條 子基金在被投資項目中,通過股權轉讓、股權回購、上市、并購等市場通行做法實現退出。
第三十八條 子基金的收入分配原則上按照先出資人后管理人、先本金后收益、先門檻收益后超額收益的順序執行,超額收益部分可以按照市場通行規則向子基金的管理人分配業績獎勵。市場化子基金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基金門檻收益率按市場通行慣例確定。
第三十九條 子基金一般應當在存續期滿后終止并清算。確需延長存續期限的,應當與其他出資主體按基金協議約定的程序辦理。
第四十條 基金應當與其他出資主體約定,子基金存續期滿后基金一般應當退出。
子基金存續期間,在有受讓方或符合子基金協議約定情形的,基金可以提前退出。
第四十一條 基金協議中應當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出資或政府投資基金無需其他出資人同意,可終止合作并選擇提前退出。
(一)基金協議簽署滿6個月,未按規定程序和時間要求完成設立手續的;
(二)財政出資或政府投資基金撥付基金賬戶滿一年,基金未開展投資業務的;
(三)基金投資領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標的;
(四)基金未按協議約定投資的;
(五)其他因普通合伙人、子基金管理人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可能嚴重損害政府投資基金利益、聲譽的;
(六)其他不符合協議約定情形的。
第四十二條 子基金終止或基金從子基金退出的,基金出資額和歸屬基金的收益等應當及時收回。
收回的資金及基金其他投資收益、利息等,用于基金滾動投資發展。
第四十三條 基金根據市政府決定清算時,對于歸屬政府的出資額、投資收益和利息等,應當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規定,辦理有關解繳手續。
第五章 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
第四十四條 市財政局要加強對基金出資的預算管理,根據預算安排及基金投資需要,及時向基金撥付資金,按照《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規定,完整準確反映基金中財政出資形成的資產和權益。
第四十五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加強基金資產管理、提高資金效益。投資間隙資金只能投資于銀行存款、國債、地方政府債、政策性金融債和政府支持債券等安全性和流動性較好的固定收益類資產。
第四十六條 基金應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和審計。
第四十七條 市財政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建立基金績效評價制度,按年度對基金政策目標實現程度、投資運營情況等開展評價和檢查,并向基金管委會報告。
第四十八條 對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中發現的問題,按照《預算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基金投資營運遵循市場規律,合理容忍正常的投資風險,不將正常投資風險作為追責依據?;鸸芾響攬猿直Wo改革、鼓勵探索、寬容失誤、糾正偏差原則,對依照國家和省、市有關決策規定實施,勤勉盡責未謀取私利,沒有實現預期目標或造成損失的,不作負面評價,并依法免除相關責任。
前款所稱市有關決策規定,包括市委、市政府文件以及根據會議紀要、領導批示等要求并履行決策程序后確定的事項。
第五十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定期向基金辦公室報告基金運行情況及其他可能影響投資者權益的重大情況。專項子基金運行情況,同時向市級相關部門報告。
第五十一條 基金管理人在每年度結束后的4個月內,向基金辦公室提交基金年度運營報告及下一年度的投資計劃建議?;疝k公室審核后,提交基金管委會審議。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由基金管委會審議通過、報經市政府同意后生效實施。
第五十三條 參與國家級、江蘇省級政府投資基金合作設立的基金,按照國家級、江蘇省級政府投資基金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由基金辦公室負責解釋?;疝k公室可根據本辦法制定相關制度。
政策關聯解讀: 《江陰市政府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政策解讀